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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桐商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易小生与桐乡市雅丽得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小生,桐乡市雅丽得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桐商初字第1456号原告:易小生。被告:桐乡市雅丽得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方铭。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受理原告易小生诉被告桐乡市雅丽得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沈蒙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小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易小生负担。审判员  沈蒙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秋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