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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黄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冷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无业,住冷水江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12月11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黄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艳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9日14时许,吸毒人员龙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求购海洛因,并约定在冷水江市火车东站附近一旅馆内交易。后龙某来到约定地点给了黄某140元,黄某卖给龙某两小包约0.1克海洛因。2014年12月11日18时许,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冷水江市金鹰服饰集团附近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并当场扣押用于联系贩卖毒品的黑色三星手机一台。到案后,黄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通话清单、强制隔离戒毒书、吸毒人员信息表、户籍资料等书证,物证,证人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清。)二、扣押的一台黑色三星手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艳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兰思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