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委托代理人胡瑶,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执业证号14211201011423098。被告占某,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模板工。委托代理人詹学军,浠水县清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执业证号31710011103611。原告李某与被告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成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瑶,被告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詹学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06年10月,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腊月初八举行婚礼,2008年3月6日登记结婚,2008年6月9日生育一子占诗琪。因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并就离婚一事到过浠水县民政局。2009年正月初二被告动手打我,2013年正月初三被告对我无端猜忌,与我哥哥发生吵打,正月初六被告又到我务工单位闹事,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占某离婚;婚生子占诗琪随被告生活,我支付抚养费。被告占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之间的感情并没有到破裂的程度,只是双方对事情考虑的角度有分歧。原告为人很好,是我时常心态不正,乱发脾气,我动手打原告是我的错,但现在我会积极改正,也希望原告从家庭和孩子的考虑,撤回离婚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月15日举行婚礼,2008年3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较好,2008年6月9日生育一子占诗琪(曾用名占俊发)。后因被告占某脾气急躁爱冲动,在共同生活期间对原告李某缺乏耐心的沟通和体贴的照顾。原告李某于2013年4月9日外出务工,没有回被告家,现原告李某以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予以保护。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一家三口随被告的父母一起居住生活,其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原、被告间因对家庭生活琐事的争吵及被告占某脾气急躁过于冲动,双方的关系逐渐产生了嫌隙,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庭审中被告占某保证改正自身的不足,而原告亦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证实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蔡成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夏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