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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南民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李爱军与王永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军,王永平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洛南民初字第00570号原告李爱军。委托代理人余福胜,洛南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永平。原告李爱军与被告王永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爱军及其委托代理人余福胜、被告王永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爱军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7月10日签订《建房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我为被告修建四间三层及灶房两间楼房,并约定承包方式、工程建设标准、工程承包范围及付款方式。所有建筑设备由我提供,被告提供建筑材料,每平方米工价为155元。按实际面积结算,楼梯增加原面积一半(一抵二)。我按被告要求完成所有施工任务,被告先后给我人工费6156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剩余的工程款15228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永平辩称,我与原告签订《建房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原告所述。原告并没有按被告要求完成所有施工任务,并未交工。被告先后给原告人工费61560元。《建房合同》第六条规定:若出现不符合标准的施工方式或质量差错应及时返工,损坏材料要赔偿,直到满意为止。原告为我修建楼房的三楼楼顶前部分现浇和楼板之间及隔墙出现裂缝,裂缝有逐渐扩大之势,我用四根椽将前檐支撑,所修房屋已成危房。原告给我把危房重新施工后,我把剩余工程款15228元付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爱军与被告王永平于2011年7月10日签订《建房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原告为被告修建四间三层及灶房两间楼房,并约定承包方式、工程建设标准、工程承包范围及付款方式。所有建筑设备由原告提供,被告提供建筑材料。每平方米工价为155元。按实际面积结算,楼梯增加原面积一半。《建房合同》第六条规定:若出现不符合标准的施工方式或质量差错应及时返工,损坏材料要赔偿,直到被告满意为止。审理中,本院组织专门为农村修房的技工到现场进行勘查,又邀请村干部进行座谈,专业人员对所修建房屋实际面积进行测量,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5228元。原告为被告修建楼房的三楼楼顶前部分是现浇,后部分是楼板。宽度为165厘米的现浇搁置在25厘米宽的前墙上,支点在现浇中间,前后离前墙70厘米。现浇前部罩面及贴瓷砖,前重后轻。由于受力不均,造成三楼楼顶前部分现浇和楼板之间及隔墙出现裂缝,裂缝有逐渐扩大之势,被告用四根椽将前檐支撑,房屋质量出现一定问题。房屋修缮的费用不低于被告应给付原告的人工费。被告要求原告把危房重新施工维修后,被告把剩余工程款付给原告,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要求,双方发生纠纷。被告因鉴定费用过大,对房屋质量问题不申请鉴定。如果被告申请鉴定,不论结果如何,因申请费用过大,给当事人造成新经济损失,也使该纠纷难以化解。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剩余的工程款15228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建房合同》、勘验笔录、座谈会议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修建农村住宅房屋,依法形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各自应按照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15228元,被告辩称原告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要求原告把危房重新修缮后,被告把剩余工程款15228元付给原告,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要求。本院组织专门为农村修房的技工到现场进行勘查,又邀请村干部进行座谈,一致认为原告为被告修建楼房,由于受力不均,造成三楼楼顶前部分现浇和楼板之间及隔墙出现裂缝,房屋质量明显存在一定问题;三楼房屋如不修缮将无法居住使用。因此,被告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鉴于此,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原、被告承担各自违约责任。根据被告房屋受损害的程度以及损失大小,本院征求专门为农村修房的技工及当地干部群众意见等实际情况,认为房屋修缮的费用不低于被告给付原告的人工费。据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522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爱军要求被告王永平给付工程款人民币15228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李爱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英良审 判 员  王亚锋代理审判员  杨锋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雪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