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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渝中区中晶珠宝店与但亚琼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渝中区中晶珠宝店,但亚琼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026号原告渝中区中晶珠宝店,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英利国际广场A区LG楼LG035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L6446879-9。法定代表人胡丽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明山,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杰,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但亚琼,女,汉族,1986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徐双双,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龙龙,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渝中区中晶珠宝店与被告但亚琼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渝中区中晶珠宝店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渝中区中晶珠宝店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渝中区中晶珠宝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渝中区中晶珠宝店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袁红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