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渝中区中晶珠宝店与但亚琼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渝中区中晶珠宝店,但亚琼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026号原告渝中区中晶珠宝店,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英利国际广场A区LG楼LG035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L6446879-9。法定代表人胡丽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明山,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杰,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但亚琼,女,汉族,1986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徐双双,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龙龙,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渝中区中晶珠宝店与被告但亚琼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渝中区中晶珠宝店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渝中区中晶珠宝店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渝中区中晶珠宝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渝中区中晶珠宝店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袁红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