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方军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刑一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7月1日出生。2010年8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3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1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盛琪,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耒阳市神农广场遇见一个绰号“小飞”的男子,“小飞”表示自己可以买到麻古和冰毒,被告人王某某便从“小飞”处购买了1800元的一袋冰毒和10粒麻古。同年10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携带冰毒和麻古准备去吸食时,在耒阳市西湖游园附近被耒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的红色药丸10粒净重0.9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毒品成分);白色晶状物体净重10.2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及指认毒品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及收缴物品清单、理化鉴定书、收缴毒品专用收据,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处罚金,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员 肖雅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瑶校对责任人:陈海瑶印刷责任人:03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1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