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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启执字第02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林美与钱向东、姜海伊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美,钱向东,姜海伊,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启执字第02860号申请执行人林美。被执行人钱向东。被执行人姜海伊。被执行人黄平。申请执行人林美与被执行人钱向东、姜海伊、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的(2012)启民初字第1070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钱向东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60000元,分别于2012年9月30日前归还200000元,2012年12月30日前归还160000元,如有一期逾期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未归还的部分申请全额执行,被执行人钱向东支付自2010年3月11日起到实际还款之日止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姜海伊、黄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执行人钱向东承担受理费58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7587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平名下工资收入280000元,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平名下的苏F×××××汽车一辆,经向银行机构、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2)启民初字第1070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袁 亮执行员 施 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韩雪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