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商特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康联电器元件厂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康联电器元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商特字第0014号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久星。委托代理人朱伯广。被申请人吴江市康联电器元件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菀坪社区**。投资人盛金江,该厂厂长。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锋进行审查并于2015年2月9日主持召开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钟久星、被申请人吴江市康联电器元件厂(以下简称康联厂)的投资人盛金江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2013年5月6日,被申请人康联厂与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菀坪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菀坪支行)签订编号为吴农商银高借字(J10201305805)第02149号的《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农商行菀坪支行在2013年5月6日至2016年5月6日期间向康联厂提供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40万元的借款;借款利率为借据期限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的,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除按正常结息外按照逾期借款罚息利率加收利息,直至清偿之日为止,逾期借款罚息利率为约定借款利率的50%;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借款期限届满日归还全部借款;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贷款人可宣布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到期,提前收回借款,并从借款人账户内扣划资金用于归还借款。同日,被申请人康联厂与农商行菀坪支行签订编号为吴农商银高抵字(D10201305805)第02149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康联厂以其所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菀坪社区**(同心路北)的房屋,为其于2013年5月6日至2016年5月6日期间在农商行菀坪支行处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等各类业务形成的最高余额为40万元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抵押权人宣布提前到期),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2013年5月9日,双方就上述房屋在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号,抵押债权数额为40万元。2014年5月9日,农商行菀坪支行向康联厂发放贷款40万元,贷款凭证约定还款期限至2015年5月9日,年利率为7.2%。现康联厂已停产,申请人按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15年1月20日,康联厂已清偿相应利息,结欠借款本金40万元(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应利率计收)。故申请人请求实现担保物权,对上述担保财产予以拍卖、变卖,并对变价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被申请人康联厂辩称:对借款和提供抵押担保的事实无异议;康联厂停产的状况属实,同意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同意申请人就抵押物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在抵押债权数额4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康联厂提供抵押的房产未设定其他在先抵押。本院经审查认为:农商行菀坪支行与康联厂签订的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以其房产为其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农商行菀坪支行据此享有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被申请人已停产且同意按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有权按约宣布上述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并行使担保物权。上述抵押房产他项权证明载明,抵押债权数额为40万元,且该房产未设立其他在先抵押。农商行菀坪支行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的情况下,有权请求对上述担保财产经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人作为公司法人和农商行菀坪支行的上级金融机构,有权行使上述合同项下的权利,并有权就上述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吴江市康联电器元件厂所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镇菀坪社区**(同心路北)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吴江字第***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编号为吴农商银高借字(J10201305805)第02149号的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4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附件:申请人债权明细)代理审判员 夏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秋娅附件:申请人债权明细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吴农商银高借字J10201305805第02149号)项下债权:截至2015年1月20日,康联厂已清偿相应利息,结欠借款本金40万元;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计息利率和计息方式计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