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48号原告刘某某,女,1992年4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宗某某,男,1989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赵永会审判员 刘二喜审判员 刘子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