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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48号原告刘某某,女,1992年4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宗某某,男,1989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宗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赵永会审判员  刘二喜审判员  刘子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