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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郭志强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229号原告郭志强,住承德市隆化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负责人姜跃利,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强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志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5.00元,由原告郭志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栾佳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