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飞与白培坚、罗洁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飞,白培坚,罗洁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104号原告王飞,男,汉族,1962年9月21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白培坚,男,汉族,1971年7月13日出生,住福州市。被告罗洁莉,女,汉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诉被告白培坚、罗洁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白培坚、罗洁莉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清单另列);二、查封担保人魏剑忠所有的位于闽侯县上街镇国宾大道338号英泰第一城B区X#楼XXX单元房屋(侯房权证H字第××号),停止办理转让及设定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心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任晗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