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象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青群与桂林家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青群,桂林家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王青群。被执行人桂林家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青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2)第973号仲裁调解书,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桂林家之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2200元及其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债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2)第973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忠华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阳征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吕瑞飞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