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立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大安市舍力镇庆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安市舍力镇庆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立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大安市舍力镇庆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雷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振洪,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安市人民法院(2014)大舍民立字第2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理由为,第一,本案争议的10余公顷土地系上诉人集体所有的耕地,白城市洮儿河灌区新洮灌区管理所占用土地没有相应的审批手续。双方签订的协议不是土地占用补偿协议。第二,双方签订的协议实质为土地承包合同,符合土地承包合同的特征。而且白城市洮儿河灌区新洮灌区管理所没有改变土地耕地的性质,仍然由其向外发包,收取承包费。故本案大安法院应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与白城市洮儿河灌区新洮灌区管理所签订的关于土地占用、占用费的协议,约定了占用土地的范围及价款,但白城市洮儿河灌区新洮灌区管理所占用土地用于多种经营需要,不属于国家征用土地。双方签定的合同属于土地承包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款(一)项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该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故本案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本案一审法院应予以立案受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大安市人民法院(2014)大舍民立字第2号民事裁定。指令大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栾凤林审判员 黄学军审判员 张维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姜孟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