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潭民一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苏润宏与陈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润宏,陈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民一初字第1320号原告苏润宏。委托代理人王承志,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润宏诉被告陈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润宏于2015年2月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润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润宏撤回对被告陈志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616元,减半收取128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08元,由原告苏润宏负担。审 判 长 赵继荣人民陪审员 唐起云人民陪审员 谭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叶炎辉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