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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潭民一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苏润宏与陈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润宏,陈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潭民一初字第1320号原告苏润宏。委托代理人王承志,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润宏诉被告陈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润宏于2015年2月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润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润宏撤回对被告陈志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616元,减半收取128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08元,由原告苏润宏负担。审 判 长  赵继荣人民陪审员  唐起云人民陪审员  谭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叶炎辉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