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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二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源潭支行与徐天苗、储雷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源潭支行,徐天苗,储雷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二初字第00090号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源潭支行。负责人:叶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礼平。被告:徐天苗,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储雷显,女,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源潭支行诉被告徐天苗、储雷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源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22元,减半收取1011元,由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源潭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江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庆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