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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湘运保靖县173车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靖支公司、唐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湘运保靖县173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靖支公司,唐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湘运保靖县173车队。法定代表人:姚斌。委托代理人:胡志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靖支公司。负责人:田应国。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娅。再审申请人湘运保靖县173车队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靖支公司、唐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州民三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湘运保靖县173车队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湘运保靖县173车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湘运保靖县173车队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代双审判员  陈春亮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向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