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庄执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勇与杨其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庄执字第2501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被执行人:杨其朋,男。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杨其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2013)庄民初字第3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勇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865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其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其朋妻子林桂凤在大连农村商业银行庄河大营支行有存款2800元。本院依法于2014年12月3日扣划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已付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长文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宋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