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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法执字第13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贾启坤与宋立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启坤,宋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法执字第1374-5号申请执行人:贾启坤,个体。被执行人:宋立斌,个体。申请执行人贾启坤与被执行人宋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宋立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于洪臣当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将欠款305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贾启坤,现查明被执行人宋立斌继承父亲在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暂时无法处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3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军审判员  董传刚审判员  王安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福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