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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商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省鹏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玉新、闫维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鹏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孙玉新,闫维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冠商初字第125-1号原告黑龙江省鹏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宝红,女,总经理。被告孙玉新,男。被告闫维静,女。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5)鸡冠民保字第3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闫维静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黑X**的英伦牌小型轿车车籍的查封;二、解除对黑龙江省鹏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车牌号码为黑X**的英伦牌小型轿车车籍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庞学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