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平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芬玲等一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芬玲,令狐俊明,刘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平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春燕,理事长。被执行人吕芬玲,女,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令狐俊明,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亚平,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平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吕芬玲、令狐俊明、刘亚平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吕芬玲归还申请执行人本金20万元及利息、罚息;被执行人令狐俊明、刘亚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刘亚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陆西大街分理处工资账户上的存款1500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令狐俊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陆西大街分理处工资账户上的存款15000元;三、继续冻结以上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姜学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员 运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