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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陈祥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明,四川省资阳市自立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陈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立粮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临江镇大堰村5社68号。法定代表人罗练荣,总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雁江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陈祥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60465.2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扣划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芳审 判 员  杨测建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