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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刑减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凯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0299号罪犯张凯,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6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21日止),罚金20000元,赃款予以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23日本院以(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70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9年6月2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5年1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个,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缴纳19500元,赃款未追缴。本院认为,罪犯张凯在服刑期间虽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改造,但赃款数额巨大且未追缴,综合其犯罪性质、在监狱平日消费情况、服刑改造表现等,对该犯减刑应适当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张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凯准予减刑十个月(余刑执行至2018年8月2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刘 钢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贾磊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