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尼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尼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7号原告尼某某,男,汉族,河北省新河县人,农民。被告杨某某,女,汉族,河北省新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尼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尼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尼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崇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