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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尼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尼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7号原告尼某某,男,汉族,河北省新河县人,农民。被告杨某某,女,汉族,河北省新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尼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尼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尼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崇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