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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阳恢执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白天海与刘东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天海,刘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阳恢执字第144-1号申请执行人白天海,阳谷县闫楼供销社家属院。被执行人刘东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05)阳民一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东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刘东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东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东明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鹿 伟审判员 孙培民陪审员 乔玉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广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