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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赵艺雅与姚玉平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艺雅,姚玉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573号原告赵艺雅,女,1997年1月29日出生,住滕州市。法定代理人施建宏,女,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赵艺雅之母。被告姚玉平,女,195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原告赵艺雅与被告姚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艺雅申请撤回对被告姚玉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艺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艺雅撤回对被告姚玉平的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赵艺雅负担。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