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执裁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与沈阳杰之诚复合材料经销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沈阳杰之诚复合材料经销处,李春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中执裁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许培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阳杰之诚复合材料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投资人:李春慧,该经销处经理。第三人:李春慧,女,汉族,1966年4月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申请执行人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杰之诚复合材料经销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3月25日作出的(2010)辽民三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盘中法(委)执字第42号委托执行函,本院于2010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0)沈中执字第429号。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沈阳杰之诚复合材料经销处为无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而第三人李春慧系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依照《最高���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李春慧为(2010)沈中执字第42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李春慧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兴田审 判 员 乔维修代理审判员 史永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卢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