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03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薛某某诉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03739号原告薛某某,男,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海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