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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03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薛某某诉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03739号原告薛某某,男,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海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