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立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邓健桥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谭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邓健桥,谭达,颜梦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立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号。负责人:刘更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细中,涟源市龙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健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梦连。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健桥、谭达、颜梦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上诉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立贤审 判 员 王小娥代理审判员 胡 蝶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曾永萍附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