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二终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合肥创立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合肥创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第二分公司、六安市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创立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合肥创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第二分公司,六安市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二终字第0002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创立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丰利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卞修海,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维新,系该公司法务部主任。一审被告:合肥创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第二分公司。负责人:张勇,系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六安市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光友,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合肥创立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合肥创园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安第二分公司、六安市邦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作出的(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创立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合肥创立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创立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250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合肥创立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萍审 判 员 刘 艳代理审判员 丁志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