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漳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林新旺、吴小容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林新旺,吴小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平市政府大院内,机构代码00409438-2。法定代表人李力平,局长。被执行人林新旺,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吴小容,女,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林新旺、吴小容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4)第160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14日划拨被执行人林新旺在商业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1179.33元;本院还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划拨了被执行人林新旺在商业银行的存款,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漳计生征决字(2014)第160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