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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通辽格林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海润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格林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河北海润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112号原告通辽格林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谢志庆,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伟,男,该公司职工,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河北海润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法定代表人郭凤歧,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格林风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海润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格林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格林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元,由原告通辽格林风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齐德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