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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姚仲承包经营户与黄本龙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仲承包经营户,黄本龙承包经营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姚仲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姚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千芝,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本龙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黄本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仲承包经营户诉被告被告黄本龙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仲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仲承包经营户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仲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姚仲承包经营户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尹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