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民初字第2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买长春与李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中止诉讼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长春,李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初字第2089-1号原告买长春,男,回族,1968年6月1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李勇,男,汉族,1971年8月11日出生,个体,住四川省,现羁押于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买长春与被告李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勇涉嫌犯罪,需等待该案的审理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 霞代理审判员 哈 莉人民陪审员 吴生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何丽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