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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杨庆标与杜家法、江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标,杜x法,江x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501号原告:杨x标,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汤国坚,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x法,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江x兴,女,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公民身份号码;440121197009220925。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标诉被告杜x法、江x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标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x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x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家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荣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