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鞠章英与李光廷、付海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章英,李光廷,付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鞠章英,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光廷,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付海英,女,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鞠章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光廷、付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晏民初字第19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