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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鞠章英与李光廷、付海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章英,李光廷,付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鞠章英,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光廷,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付海英,女,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鞠章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光廷、付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已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晏民初字第19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