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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9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超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无为县德龙大酒店、安徽德龙长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县超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德龙大酒店,安徽德龙长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54号原告:安徽省无为县超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叶明江,董事长。被告:无为县德龙大酒店,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负责人:谢同月。被告:安徽德龙长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周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无为县超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无为县德龙大酒店、安徽德龙长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无为县超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安徽德龙长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安徽省无为县超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徽德龙长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倪勇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丁江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