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孙芝平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芝平,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孙芝平,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11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12日,住旺苍县。本院在执行孙芝平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1)旺苍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杨 智审判员 周高尚书记员 冷 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