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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孙芝平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芝平,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孙芝平,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11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12日,住旺苍县。本院在执行孙芝平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1)旺苍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杨 智审判员  周高尚书记员  冷 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