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南一中民一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菊与被告万宁市人民法院、第三人李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菊,万宁市人民法院,李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南一中民一初字第66号原告李菊,女。委托代理人张礼兵,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宁市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戴义斌,该法院院长。第三人李勤,男。本院受理原告李菊与被告万宁市人民法院、第三人李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李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递交《指定管辖申请书》。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是万宁市人民法院,原告向本院起诉,但本案诉讼标的额仅40万元且是合同纠纷案件,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鉴于原、被告当事人均在海南省万宁市,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可将本案指定由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的规定,本院将本案指定管辖报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一并移送。审 判 长 陈 杰审 判 员 杨 洁代理审判员 陈玫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白玉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