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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行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扶商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扶商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浦行初字第457号原告上海扶商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方静。委托代理人陈移东,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彦峰。委托代理人曹群,男。委托代理人李裕生,男。原告上海扶商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扶商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市场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扶商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扶商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扶商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忠元代理审判员  姚 姝人民陪审员  董桂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姚丽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