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邓银钰与郭世庭、郭锦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银钰,郭世庭,郭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邓银钰,女,1995年1月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执行人:郭世庭,男,1958年2月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执行人:郭锦明,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云罗法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世庭应赔偿事故损失12756.93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郭锦明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16元,由两被执行人承担86元。被执行人未在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主动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郭世庭、郭锦明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郭锦明在罗定市农付信用合作联社罗城信用社及石围分社开设的账户存款分别在13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二、对被执行人郭世庭在罗定市农付信用合作联社黎少信用社开设的账户存款在13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仕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蔡锦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