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唐某清与覃某微、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78号原告唐某清,农民。被告覃某微,居民。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公司负责人:周某斌,经理。原告唐某清与被告覃某微、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同年2月9日原告以错列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为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清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7元,减半收取1958元,按规定免交审判员  黄艳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覃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