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康亚叶与高国明、林惠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亚叶,高国明,林惠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337号原告康亚叶,居民。委托代理人甘建龙、钱建宗。被告高国明,农民。被告林惠卿,居民。委托代理人陈艺德,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康亚叶与被告高国明、林惠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国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亚叶的委托代理人甘建龙、钱建宗,被告林惠卿的委托代理人陈艺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国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亚叶诉称,经被告林惠卿介绍,2013年11月26日,被告高国明向原告康亚叶借现金30万,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息1%,被告高国明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被告林惠卿在该借条连带责任担保人处签名担保。因被告高国明至今分文未还,经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借款未果,原告具状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高国明、林惠卿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2、被告林惠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高国明在答辩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和提交证据。被告林惠卿辩称,1、借条中连带责任担保人处“林惠卿”名字系被告林惠卿亲自签名属实,但该签名不是被告林惠卿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林惠卿在原告家里受原告胁迫、恐吓的情况下所签写,该借条不具有合法性;2、两被告在借条上签名不是同时签写,被告林惠卿的签名是在2014年5月左右才签名的;3、被告林惠卿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已经超过半年,不应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原告明知道两被告是放高利贷还要放贷给他们,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行为;况且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没有约定,法院不应支持原告对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林惠卿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6日,经被告林惠卿的介绍,被告高国明向原告康亚叶借现金30万,被告高国明出具由本人签名盖手印的借条一张给原告,借条中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被告林惠卿在该借条连带责任担保人处签名担保。后经原告向两被告催讨借款未果,原告具状诉至本院,向本院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变更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要求借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院认为,原告康亚叶主张向被告高国明、林惠卿追讨借款及利息,有被告高国明出具的并签名盖手印、被告林惠卿签名为担保人的借条为据,借款和保证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高国明、林惠卿偿还借款及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借条虽未约定借款利息,可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林惠卿为被告高国明借款提供连带偿还责任担保,依法应当对被告高国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林惠卿在庭审中辩称,其在借条上签名担保是受原告胁迫、恐吓的情况下所签写,和两被告在借条上签名不是同时签写,以及被告林惠卿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已经超过半年,原告对此不予承认,且被告林惠卿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被告林惠卿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林惠卿的诉讼请求,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高国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国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康亚叶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林惠卿对被告高国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高国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姚建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