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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戴碎飞犯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碎飞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64号罪犯戴碎飞,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了(2011)阳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碎飞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戴碎飞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能真诚认罪悔罪,提高服刑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踏实改造,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8.5分;劳动改造中,从事机工工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劳动中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掌握生产技术,保质保量的完成了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戴碎飞的刑期从2010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该犯自2013年5月减刑后,于2013年4月28日、9月30日、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30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9月30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戴碎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碎飞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