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诉前保字第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李红侠、赵云兵与闫家坤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红侠,赵云兵,闫家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027-2号申请人李红侠,女,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赵云兵,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闫家坤,男,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怀诉前保字第027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闫家坤驾驶的“皖C×××××”号“凯马”牌中型普通货车一辆并查封被申请人闫家坤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龙亢镇龙亢中学后侧四间三层房屋一处,并已提供赵云兵所有的挂靠在怀远县华宇物流有限公司的“皖C×××××”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作为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闫家坤驾驶的“皖C×××××”号“凯马”牌中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闫家坤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龙亢镇龙亢中学后侧四间三层房屋一处的查封;三、解除对赵云兵所有的挂靠在怀远县华宇物流有限公司的“皖C342**”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