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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范永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46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永某(自报名),男,1971年1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荔湾区长寿中北15号,2004年4月5日因犯赌博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0日因吸毒被羁押,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11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永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20日下午,被告人范永某以1000元向他人(另案处理)购买一批毒品后随身携带准备用于吸食。同日21时许,范永某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与大沥镇交界处的艾菲特酒店门口路段等人,后因形迹可疑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范永某身上查扣上述毒品。经鉴定,从被告人范永某身上起获的物品中,红色颗粒3包净重27.6克、米黄色晶体颗粒1包净重3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晶体粉末1包净重24.9克,检出苯基乙酰胺成分;白色粉末2包净重4.43克、米黄色粉末1包净重7.32克,检出非那西汀成分;白色粉粒1包净重7.53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米黄色颗粒3粒净重0.81克,检出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成分。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永某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57.6克及氯胺酮7.53克等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永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起获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57.6克、氯胺酮7.53克、含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81克、苯基乙酰胺24.9克、非那西汀11.75克,均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静芳代理审判员  李月雲人民陪审员  周少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钟绮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