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土左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刘海水诉土默特左旗善岱镇什拉村民委员会、王二板、刘三虎、云先明、云心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水,土默特左旗善岱镇什拉村民委员会,王二板,刘三虎,云先明,云心亮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土左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刘海水,男,汉族,1948年4月28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被告土默特左旗善岱镇什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苏瑞龙,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云和平,村委会书记。被告王二板,女,汉族,60岁,农民,现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委托代理人韩志军,男,汉族,42岁,农民,现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系被告王二板儿子。被告刘三虎,男,蒙古族,54岁,农民,现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被告云先明,男,蒙古族,1947年4月14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被告云心亮,男,蒙古族,1951年4月13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委托代理人韩建东,内蒙古融兴(土默特左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海水诉被告土默特左旗善岱镇什拉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什拉村委会)、王二板、刘三虎、云先明、云心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冯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海水、被告什拉村委会代理人云和平、被告王二板的代理人韩志军、被告云先明、被告云心亮及代理人韩建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三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海水诉称:1999年原告刘海水与政府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依法享有善岱镇什拉村季海罗地、潘林地等共16.5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2001年原告刘海水因左膀取索子骨头,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又因税费过重,原告刘海水将承包地委托被告什拉村委会耕种,可被告什拉村委会将原告刘海水的承包地补给了被告王二板、刘三虎、云先明、云心亮。今年原告刘海水多次和被告什拉村委会沟通要地,可被告什拉村委会不予解决,因此要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的承包地16.5亩及退还粮补款。原告刘海水举证:农户承包土地台账。证明原告土地承包权。被告什拉村委会认为土地台账是1979年土地承包时顺延下来的,不能作为原告刘海水承包二轮土地的证据。被告王二板对该证据不清楚。被告云先明对该证据不清楚。被告云心亮认为争议土地被告云心亮已按照法定程序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土默特左旗善岱镇什拉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刘海水1985年就离开什拉村了,被告什拉村委会将争议土地分给他人是对的,谁承担农业税费,谁就有承包经营权。原告没有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能证明二轮承包了土地,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王二板辩称:争议土地是被告什拉村委会补给被告王二板的。被告云先明辩称:争议土地是被告什拉村委会调整给被告云先明的。被告云心亮辩称:被告云心亮没有占原告刘海水的土地,是承包被告什拉村委会的地。被告云心亮举证:村民代表会议记录、集体土地使用证、协议书。证明被告云心亮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了本案争议土地在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刘海水质证认为不认可。被告什拉村委会认可该证据。被告王二板、云先明不清楚该证据。被告王三虎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争议土地原由原告刘海水耕种,后原告刘海水离开什拉村,被告什拉村委会将争议土地承包给了他人。又查明,二轮土地承包时,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向什拉村承包土地的村民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本院认为,善岱镇什拉村已进行了二轮土地承包,并由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向村民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告刘海水未能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能证明承包了什拉村土地。原告承包什拉村土地的证据不足,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海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50元由原告刘海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审判员 冯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穆少华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二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