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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金志与吴栩靖、巫转求、刘杨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志,吴栩靖,巫转求,刘杨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315号原告:张金志,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吴栩靖,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巫转求,住广东省增城市。被告:刘杨秋,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志诉被告吴栩靖、巫转求、刘杨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金志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原告张金志负担。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少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