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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行非审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克平、高克玲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克平,高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行非审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晗,主任。委托代理人袁彬,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锦涛,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克平(曾用名杨克小),男,生于1979年9月7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执行人高克玲,女,生于1982年12月10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9月30日依法作出的潜卫计征决(2014)第2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潜卫计征决(2014)第2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潜卫计征决(2014)第2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潜卫计征决(2014)第2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显传审判员  沈作东审判员  文 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