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民初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4
案件名称
王伟与王维山、朱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王维山,朱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2356号原告王伟,男,1980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刘海涛,巨野致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维山,男,198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朱海东,男,197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王维山、朱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宋成义人民陪审员 谢新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海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