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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才志军与才春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志军,才春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679号原告才志军被告才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才志军与被告才春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才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蔡佰明 微信公众号“”